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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手机作诱饵骗取朋友13万余元

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3-01-20 08:35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冉冰洁)谎称自己有品牌手机内部折扣货源,在骗取朋友信任并在拿钱后肆意挥霍。蠡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这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梅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梅某某听说有人经常从某购物平台抢购“秒杀”手机,再转手卖出挣取差价的信息后,便动起了歪心思。他通过微信联系好朋友王某某和刘某某等人,称其手中有某品牌手机的内部折扣货源,是原价的一半都不到,每部仅需4000多元。王某某和刘某某等人感觉捡了大便宜,便从梅某某处订购了4部,并将钱转给了梅某某。梅某某将朋友转的钱很快挥霍一空。

王某某等人经常催问手机何时到货,梅某某就说现在订单量大,发货需要时间,同时称还有一批同款手机货源。王某某等人也想转卖挣差价,又订购了29部,双方还签订了购买手机的《委托代理合同》。

梅某某收到王某某等人第二次订购手机款后,在某购物平台以每部9299元价格购买了4部手机,交付王某某等人,称是第一次订购的手机到货,将其余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收到第一批手机后,王某某等人对梅某某深信不疑,耐心等待剩余手机到货。到了合同约定交付日期,梅某某却找借口多次推迟交货,最后竟玩起了失踪。王某某等人费尽周折找到梅某某,让其退钱,梅某某称手机款已经转给了上家。众人要求核对转账记录,梅某某的诈骗行为终于暴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梅某某捏造虚假信息骗取对方信任,共计骗取人民币13万余元。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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