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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归集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征求意见

北京:未交齐“大修金”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4-10 09: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子的“养老钱”,这笔钱怎么交、怎么花关系到市民的安居大事。北京市住建委4月8日发布《北京市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未足额交纳“大修金”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早在1992年,北京市就开始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金”)制度,为推动住宅的维修改造,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一些住宅的“大修金”仍存在支取使用不便、补建续筹落实难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住建委起草《征求意见稿》,于4月8日至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小区渐渐“老化”,维修、维护成本却日益增加,许多小区面临“大修金”不足,但再筹困难的现实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要加强商品住宅“大修金”的归集和续筹。首先,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后,要督促购房人交纳“大修金”。对于还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待房屋出售时再与购房人就已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结算划转。

购房人需注意,“大修金”如未足额交纳,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为便利购房人交纳“大修金”,相关部门将通过在各区管理部、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设置窗口,增加线上交纳方式,拓展交款渠道。

房改售房中有很多小区仍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应交未交“大修金”的房改售房单位要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范围和标准补建,可使用售房款补建,不足部分应由各单位自筹。如售房单位改制合并,应由承继单位补建;如售房单位破产灭失,应由其上级单位补建;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的,应由接收单位补建。

当住宅需使用“大修金”维修时,应由谁来申请使用?《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主体应为由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人、业委会(物管会)或其他相关主体。如上述单位或组织无法履职,由属地街道(乡镇)或者居(村)委会确定申请主体。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紧急情况的类型,包括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电梯发生冲顶、蹾底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高层住宅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楼体单侧外墙饰面有脱落危险等情况。

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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